省厅通报!这10家企业“活性炭”违法曝光
发布时间:2023-01-17 04:36:15 来源:kok竟彩体育类似
安排展开大气2号专项法律举动(“活性炭”专项法律举动),有力冲击活性炭废气管理设备不正常运转、废气直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共查看企业461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926个。
其间,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04个,触及企业175家,立案查处率38%。为进一步稳固举动作用,扩展震撼效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第一批10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事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分学习学习。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在小型工业园区专项查看中发现,南京浩瀚制泵有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备一套。
经查,该废气处理设备最近一次替换活性炭时刻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为12.5公斤,填充显着缺乏。
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填充量为50公斤,企业在2020年末替换活性炭时,未按环评要求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案子团体评论经过,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分决议书,处分款4万元。
2021年3月16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信访调处发现,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南车间4条塑料挤出造粒线均在出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备敞开,但设备内未设备活性炭,该加工场的废气处理设备不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经该局案审会评论经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一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分移交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子暂行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则,对担任废气处理设备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信访问题交办,对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单位在钢琴椅项目的出产过程中,发生调漆、喷漆、晾干等工艺废气,配套建有“水帘+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备。
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单位上述项目喷漆工段正在出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水帘、光催化氧化设备正在运转,但活性炭箱内未有活性炭,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涉嫌不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则,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议书》,一起对涉案设备设备进行了查封,于2021年7月26日下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拟处分款10万元,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施行行政拘留。
2020年10月28日,姑苏市生态环境归纳行政法律局法律人员对姑苏市相城区姑苏金美塑料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法律查看,查实该公司两套活性炭吸附设备炭箱中,活性炭颗粒均仅装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处,部分熔融挤出VOCs废气未经活性炭有用吸附处理即经过排气筒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构成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依照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则,决议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21年3月19日,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归纳行政法律局在展开废气管理活性炭专项法律查看过程中发现,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备未运转,对该设备进行查看时发现,企业无活性炭替换记载,结合台账剖析,该企业活性炭未及时替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当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阅,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立案,并处以罚款3万元。
2021年3月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归纳行政法律局法律人员对丹阳市平云轿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查看发现,该单位VOCs管理设备未敞开,喷淋塔未进行水喷淋,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表面积漆严峻,一起,该单位未能供给活性炭替换记载及活性炭质量合格相关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评论经过,2021年4月8日下达处分决议书,并处以罚款3万元。
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常运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的方法排放大气污染因子案
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接大众告发,反映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违法行为。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查看发现,该公司脱蜡工序正常运转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吸附)未敞开。
该公司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则,经案审会评论,2021年5月31日下达处分奉告书,2021年7月5日作出处分决议,处以罚款20万元。
2021年5月21日,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对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现场未彻底密闭且未依照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即移动式VOCs搜集处理设备。
2021年7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有关规则,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分。
2020年10月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法律人员对盐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破损,蜂窝状活性炭块填充量缺乏;2个面漆房和1个修色房正在喷漆和修色作业,法律人员对处理喷漆废气的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查看,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损坏,蜂窝状活性炭块多处成粉末状,部分活性炭填充位活性炭块缺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即改正底漆房、面漆房、修色房作业过程中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依照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行为,并处分款2.88万元。
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现场查看及查阅如东伟南铸造厂危险废物台帐材料,发现该单位自2017年配建废气活性炭吸附设备后,仅在2020年10月30日替换过废气处理设备中活性炭一次,合计21公斤,未依照环保要求确保废气活性炭吸附设备正常运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3日下达行政处分决议,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健身器材项目有挥发性废气出产时废气活性炭吸附设备正常运转,处分款人民币2.2万元整。